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遛狗老太被突然冲出小狗撞倒致骨折,法院判决小狗主人担责70%

发布时间:2024-11-04 17:36:49来源:

11月3日,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,近日,该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。这起案件发生在成都的一个小区内,涉及两位遛狗的老人和他们所饲养的小狗。

61岁的王女士在小区内右手牵着其饲养的小狗平稳前行。然而,当她行至某处时,老庞所牵的小狗突然从左侧冲出,扑向王女士所牵的小狗。由于这一突发情况,王女士被老庞小狗所系的牵绳绊倒,摔倒在地。受伤后的王女士强忍疼痛回家休息,但双腿及右膝的疼痛却愈发难忍,她不得不前往医院接受紧急治疗。经过诊断,王女士被确诊为右侧髌骨骨折。

在治疗过程中,王女士自行垫付了医药费、交通费、辅助器材购买等费用。然而,由于后期未能就各项费用的承担与被告老庞协商一致,王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。她毅然将老庞诉至高新法院,要求赔偿医药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.2万元。

高新法院在审理此案时,对事故现场监控视频进行了仔细查看。视频显示,王女士在遛狗时确实存在小跑的情形,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她摔倒的风险。同时,法院也指出,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行走时应当充分注意周边环境,避免发生意外。

在审理过程中,法院认为,王女士因老庞所牵引的小狗突然窜出而被牵狗绳绊倒,老庞未尽到对其饲养动物的管理义务,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然而,王女士在遛狗时的小跑行为也增加了摔倒的风险,因此,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,法院认定对于王女士所受伤害,由老庞承担70%的责任,剩余损失由王女士自行负担。

这起案件不仅给王女士带来了身体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损失,也给老庞带来了法律上的责任和道德上的谴责。法院的裁决不仅是对王女士和老庞之间纠纷的解决,更是对饲养动物责任问题的明确和强调。法官提醒广大饲养人或管理人,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规定,遵守社会公德,不得妨碍他人生活。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,增强风险意识,履行好管理、看护义务,防止动物伤害到其他人或动物。

此次案件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饲养动物责任问题的广泛讨论。许多市民表示,饲养宠物本是一件愉快的事情,但如果不加以规范和管理,可能会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伤害。因此,他们呼吁相关部门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理和监督,提高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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